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现向社会发布清原县扫黑办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具体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十类新型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1.软暴力催收类。为追索债务,对欠款人及其关系人进行电话滋扰、短信轰炸、曝光隐私、PS图片、跟踪贴靠、辱骂恐吓或在有关场所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散播污名等,逼迫被害人偿还欠款。
2.恶意索赔类。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
3.舆情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扩大影响等手段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
4.务工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矛盾事端,向用工主体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被拒后通过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扬言跳楼等“软暴力”手段或以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迫使用工主体给付钱财。
5.碰瓷敲诈类。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制造交通事故或虚构人身、财产被侵害假象,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给予赔偿。
6.强迫消费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常见民生领域,通过虚构低价、夸大效果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消费,通过中断服务、限制离店、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高价劣质产品或服务。
7.色情敲诈类。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
8.裸聊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不雅视频、图像等,进而以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揭露他人隐私相威胁索取财物。
9.网络套路贷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网络平台媒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伪造资金流水、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10.网络暴力类。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驾”“水军滋事”“刷量控评”“挑动对立”“恶意攻击”等行为。
(二)涉“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1.以暴力或“软暴力”等手段,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操纵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干扰基层政权,侵占农村集体财产、垄断集体资源、牟取非法利益的“村霸”“乡霸”等。
2.在土地、矿产、砂石、森林等资源领域,纠集社会闲散及前科劣迹人员,非法采砂采矿、强占砂矿场地、垄断资源市场、强迫交易、破坏环境、暴力抗法的“沙霸”“矿霸”等。
3.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文化旅游等行业领域,实施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雇黑佣黑、煽动闹事,非法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等。
4.在城市街道、商业街区、校园周边、流动人口聚集地等公共场所,拉帮结派、寻衅滋事、强拿硬要、称王称霸;拉拢、操纵、控制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的“街霸”等。
(三)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的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涉黑恶线索以及为其提供庇护、充当“保护伞”的线索,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二、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通过当面、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
清原县扫黑办
举报电话:024-53030509(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 13:30-17:00)
举报信箱:清原县莱河路226号
清原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24-53030444(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 13:30-17:00)
举报信箱:清原县莱河路226号
清原县检察院
举报电话:024-53022000(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举报信箱:清原县清河路44号
清原法院扫黑办
举报电话:024-53072119(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举报信箱:清原县莱河路228号
清原县司法局
举报电话:024-53058405(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举报信箱:清原县清河路21号
三、举报须知
1.举报内容需客观真实,尽可能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及证据线索;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守护公平正义,共建平安和谐家园!

辽公网安备21042302000145号